兰州工业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扩)建、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办公生活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水、电、气、暖、网络、通讯、道路、绿化等)。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基建工程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合同、造价、招投标以及勘察、监理、检测、跟踪审计等各方面的管理与协调,保证基建工程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调研和编制学校基建工程的总体规划,经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基建处会同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的基建工程及其配套项目经费计划,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应有名称、规模、投资概算、预计开工竣工时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凡达到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未达到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校内招标。招标工作学校招标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咨询单位的确定
(一)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二)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学校内招标。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应在学校内招标。
第十条 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由基建处负责委托编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要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明确工程项目内容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与计价方式、质量要求、工期、工程结算及付款办法、双方权责和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外尚需约定的其他问题经校党委会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基建处按标准合同范本和招标文件要求负责合同的草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单项工程造价变更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学校驻现场代表审核后,呈分管基建的副校长批准并办理有关现场签证;单项工程造价变更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学校驻现场代表审核后,呈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使用功能要求而作结构性、功能性重大变更的,需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基建处会审,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向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和质量监督部门报请,并办理备案手续;
(二)学校驻现场代表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工程阶段性验收(如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由学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学校驻现场代表与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人员管理
(一)工程开工后,应明确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及各工种施工人员的人数;
(二)对一些特殊工种(如塔吊工、电焊工等)必须要求持证上岗,并检查其上岗证是否合格,人证是否合一。
(三)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要监督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各工种人数的比例进行合理调整,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工程材料的管理
(一)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要保证每项材料都有合格证和复试报告(对省外材料必须有甘肃省的复试报告),并会同监理单位对每批材料进行随机抽检,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对学校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基建处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国资处、财务处、监察处、使用单位等共同进行市场调研,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单位要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教育,并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现场材料要码放整齐,建筑垃圾需及时清理;
(四)确保施工期间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 施工进度管理
(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工期安排工程进度控制的总计划;
(二)工程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资质、业务水平是否适应工程的需要;材料、劳动力、机具计划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督促施工单位对以上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定期检查实际施工进度并与计划进度相比较,如有偏差情况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找出原因尽快补救,确保合同工期。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管理
(一)项目开工前,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二)施工图由基建处统一向各参建单位发放并作好记录,并组织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投资控制
(一)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工作量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
(二)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拨付,防止工程款超付。
第二十二条 工程现场管理
(一)定期、不定期的召开现场协调会,积极听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反馈意见;
(二)积极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部门之间的关系,力争使各单位、部门间都能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第六章 工程付款、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工程进度,现场代表审阅,经基建处、审计处审核、校长审签后,由财务处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自行评价,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基建处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所在地质检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处整理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并初审后,报送审计处审计。
第七章 工程的保修及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的保修依据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需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负责收集和整理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各类资料、图纸和文件,并及时移交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兰州工业学院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兰州工业学院
2018年12月17日